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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草】不溯及既往?兩稅合一新制無定論
Dec 24th 2014, 13:21

立法院今(24)日召開公聽會,討論「兩稅合一抵稅額減半制」。立委吳秉叡認為制度溯及既往,不符信賴保護原則;財政部長張盛和則堅持新制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國會、產、官、學各方堅持不下、未有定論。

立法院今(24)日召開公聽會,討論「兩稅合一抵稅額減半制」。民進黨立委吳秉叡認為制度溯及既往,逼迫企業在半年內分完17年的保留盈餘,不符信賴保護原則;財政部長張盛和則堅持,新制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若明年起才將新增的盈餘分配適用新制,未溯及既往,等同於稅負緩徵14年,將衝擊國家財政,「財政健全不應有過渡期」。雙方立場分別受產業界、學界支持,未有定論。

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週初審決議,「大戶條款」延緩實施三年,財委會今(24)日召開公聽會,討論「兩稅合一制度」,財政部「財政健全方案」再受挑戰,公聽會邀集產界、學界人士,並由財政部長張盛和等官員列席參與。今日會議尚未做出決議,公聽會各方意見將留至未來委員會中討論。

拯救財政所得 調整「兩稅合一完全抵扣制」

張盛和表示,民國86年以前,政府對營利事業盈餘,除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在稅後盈餘分配給個人時,還會課徵綜合所得稅。民國87年,政府開始實施「兩稅合一完全抵扣制」,分配股利時,公司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抵扣個人綜合所得稅,希望藉此促進投資、帶動經濟成長,是對投資所得的租稅優惠。

但張盛和指出,經實證研究分析,「兩稅合一完全抵扣制度」無法有效促進產業投資。且據統計,51.7%的股利可抵扣稅,主要集中在「適用稅率30%以上」的高所得者,十幾年來國庫減少新臺幣近兆元稅收,已損害財政健全。因此,張盛和認為應改善所得分配,適度增加高所得者的者稅額,以回饋社會回饋,因此在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所得稅法,股東獲配股利淨額的可抵扣額,調整為原抵扣額的一半。

立委:溯及既往不符租稅法定主義

民進黨籍立委吳秉叡指出,今年三月修法改為「兩稅合一抵半制」時,立委都支持,但財政部當時未說明清楚,修法後才知道抵繳稅有溯及既往問題。按照過去規定,民國87年至103的公司盈餘,政府若想保留盈餘,以利長期投資,只需提撥未分配的10%作為暫繳稅款,如今卻要求企業經營者在半年內將保留盈餘分配給股東,「等於逼迫企業瓦解」,相當不公平。他強調,無論今天的「兩稅合一抵半制」,或上週審議的「大戶條款」,影響對象皆是整體廣大股民。

學界產業界 立場分歧

與會學者多半支持財政部立場,認為應立即上路,東吳大學會計系楊副教授即指出,財政政策評估成效,適時檢討稅制,是很正確的做法,此外,課徵富人稅,據公益性也符合社會期待,股市投資人若能支持,公益性遠超過底減稅額。

產業界則支持過去企業保留盈餘仍適用完全抵扣,抵扣減半應民國104年後再行適用。全國商業總會賴榮坤秘書長指出,應顧慮企業界感受,退稅額減半除了影響股市大戶,也會衝擊小股東,配套措施完備前,不該貿然實施。

民進黨籍立委薛凌則質疑,國家債台高築,是因為政府財政政策錯誤導致稅收短少。薛凌表示,歐洲國家稅額雖高,但國家福利政策好,「我們繳的稅卻是用來還債,有道理嗎?」她雖強調對課稅與否沒有意見,但指與會學者「在教科書中教導學生應避免重複課稅,實際執行又是另外一套」、「這些學者會不會錯,我是不知道。」

財政部長:財政健全不能有過度期

公聽會各界發言完畢後,張盛和強調,大法官釋字第620號解釋文已指出,溯及既往原則在法律要件完全實現時就能適用;張盛和也指出,根據大法官釋字525號解釋,企業分配盈餘前,股東還沒有股利抵扣權,沒有信賴保護問題,且釋字第717號解釋文中則指出,即使不符信賴保護原則,若目的為公共利益也可適用。

張盛和指出,法定政府舉債上限為40.6%,目前舉債額度已達38.6%,2%額度大約為新台幣三千億元,若不實施財政健全方案,「國家財政馬上就要完蛋了」。必須留適當額度防範天災,每年收回新台幣五百億元,五年就有兩千五百億,「財政健全、公益需求,不能有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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