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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俊杰:稅捐救濟妥速審理有其必要性
Nov 10th 2014, 12:58

黃俊杰教授發表「稅捐救濟妥速審理有其必要性」文章,並強調萬年稅單是殘害賦稅人權的頭號問題,期待法官負責任地裁判稅務案件、終結萬年稅單,認真地檢討、改革現行法官培訓管道。
在台北商業大學國際會議廳舉辦「良心覺醒 國際論壇IV」,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黃俊杰教授發表「稅捐救濟妥速審理有其必要性」文章,內容提到:萬年稅單是殘害賦稅人權的頭號問題,呼籲稅務官員應遵守正當程序正義,以保障賦稅人權,同時為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建議參考刑事妥速審判法之立法原則,以8年為最長期限,終結萬年稅單解決民怨,保障賦稅人權。

黃俊杰教授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原課稅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等訴願前之先行程序,該行政爭訟之程序標的,究為原課稅處分或復查決定?實務見解指出,參酌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及第38條第1項規定,認定當事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申請復查,經復查程序後,仍有不服,僅得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另參酌行政法院48裁40判例,故一般稅務行政訴訟判決,均以「復查決定」為標的。

基於法安定性為重要之公法原則,黃俊杰表示,稅捐行政救濟也不能例外,在稅捐復查決定被依法撤銷變更時,如果認為僅回復至申請復查程序,原處分未撤銷,則將經常造成反覆爭訟之不安狀態。再者,倘行政救濟標的僅針對復查決定,而原處分卻未納入稅捐爭訟程序標的,造成行政法院未予審查及裁判,則行政法院如何作成變更原處分核定之應納稅額之判決?

黃俊杰認為,稅捐機關本身擁有核課稅單之公權力,可供調查、勾稽,且稅務爭訟,納稅者勝訴比率微小,2013年12月09日台灣英文新聞曾以「行政法院法官不懂稅 判決書抄國稅局答辯書?」為題,質疑行政法院裁判偏頗稅局,民眾勝訴率不到10%。學者也指出,法官可能因為自身對財稅專業自信不足,遇到違法的稅捐處分,大多撤銷發回原機關重新復查,形同整個程序又回到原點,多年行政訴訟等同白打,還煉成一張張萬年稅單。

賦稅人權團體最為關心的萬年稅單問題,黃俊杰表示,司法院回應是撤銷訴訟標的是稅捐處分違法性,如果違法損及人民權益,依法撤銷後,對行政機關有拘束效力。不過,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68號,撤銷原因若是因稅局職權調查不清的話,發回稅局重為調查後,仍可作成相同決定,此正是萬年稅單的法理根源並為實務現況--很少法官有信心將課稅事實、稅額查得一清二楚,寧願將案件丟回原機關重查。

黃俊杰提到,曾有法官在座談會上指出,行政訴訟法第197條賦予法官決定個案稅額、罰鍰的權力,實際上不乏援引的案例,但畢竟是相對少數,況且橫在眼前的困難依舊是根本性、制度性的老問題--欠缺財稅專業法庭的獨立建制以及專業法官的培訓管道,如何期待每位法官都可準確指出帳證數字矛盾、交易異常之處,進而計算出稅額?固然財經會計專業的法官助理、司法事務官可協助法官,但他們畢竟只是「助手」性質,既不列名判決書上,更無需對裁判結果承擔任何行政與心理責任。

黃俊杰強調,萬年稅單是殘害賦稅人權的頭號問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真要期待法官負責任地裁判稅務案件、終結萬年稅單,就必須認真地檢討、改革現行法官培訓管道。倘維持原處分之復查決定經多次撤銷,顯見原處分確有違誤,如未能儘速確定,任由稽徵機關不斷重核復查發單,將嚴重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訴願權及訴訟權,甚至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權利遭受侵害,應獲有效之救濟原則。且來回進行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浪費無數行政、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更違背稅捐程序正義之期待。為避免萬年稅單纏訟多年仍無法定案,導致納稅者遭受長年精神折磨,似得參考刑事妥速審判法之立法原則,以8年為最長期限,以儘速終結萬年稅單問題解決民怨,保障納稅者之人權。

行政機關應遵守正當程序正義,讓萬年稅單不再,行政法院應重視法官的專業素養,才能拯救無數老百姓於水火。更多「良心覺醒 國際論壇」全球發展狀況與響應方式,可以上良心時代運動網站www.aneoc.org 了解,也歡迎各界共同響應「良心時代運動宣言」全球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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